人文与科技训育中心(社科普及基地)
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及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试行)》(川职院院字〔2013〕3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文与科技训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调动部门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较好的推进本中心的各项工作,完成更高更好的目标任务,结合本中心实际,特制定本方案及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试行)》为指南,以绩效工资为杠杆,以建立和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为契机,围绕中心发展建设目标,建立符合学院要求,基本满足职工愿望的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制度和科学有效的人事管理体制与激励机制,促进中心工作全面、协调发展,为学院建设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 分配原则。坚持以岗定酬、按劳取酬,优绩优酬原则。结合学院的分配制度和中心岗位设置,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为依据,强化岗位和目标管理意识,突出岗位履职能力和工作实绩效果。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中心全体在编正式职工。
第五条 组织管理。成立本中心绩效工资考核与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担任组长,中心副主任、科长和群众代表为成员,负责部门绩效工资的考核、分配和相关事宜。
第六条 组成部分。个人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两个部分。
第二章 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及考核细则
第七条 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基本定位
基础性绩效工资是指中心职工完成基本岗位职责和本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所享受的劳动报酬。基础性绩效工资额度,由学院按职工实际工作职务职称岗位系数核算确定,主要体现在管理、服务、上岗履职情况、教学科研、教书育人等基本工作量完成情况。
第八条 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分配细则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
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学院基础性绩效工资核拨系数标准计算,每月按计算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的90%进行发放,年终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统一核算,集中发放。发放90% 基础性绩效工资是针对能按月考核的本职及日常事务性工作;年终考核后另行发放10%基础绩效工资是针对如教育教学实绩、科研、重大活动及中心临时交办的需要按年考核的各项工作。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计算办法
基础性绩效工资实行积分制管理与考核办法,按中心考核细则,结合部门职工履职和事务性工作完成情况,计算个人当月和年终基础性绩效得分,根据下面计算公式,计算职工个人基础性绩效工资实领金额。
按90%标准逐月发放计算公式:个人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个人当月绩效考核得分×学院当月统一划拨到中心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中心职工当月绩效考核得分总和。
(三)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1.按月发放的绩效工资,由中心综合科依照本办法核算职工当月实领金额,按照学院组织人事部统一要求和规范,登记造册,于每月5日前,连同考核结合一并报中心绩效工资分配与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按程序报学院相关部门统一拨发。
2. 10%绩效补发工资,经年终考核,考核合格者,全额发放;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按学院相关文件规定发放。
第九条 基础性绩效工资的考核细则
基础性绩效实行积分制管理与考核办法,职工个人基础积分按职工实际工作职务职称岗位系数核算确定(参见表1),由于基础性绩效工资涉及的是本职工作和中心内部事务,所以,只实行减分制度,扣完为止。考核细则参见表2。
表1 人文与科技训育中心职工90%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积分计算表
序号 |
科室 |
姓名 |
基础绩效工资(90%) |
基础积分 |
备注 |
1 |
综合科 |
徐凤 |
2455 |
115.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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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郭鹏 |
1786 |
84.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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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细则
内容 |
细 则 |
扣分 |
备注 |
德 |
1.不服从安排,不听调派者,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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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参加学习或培训,每缺1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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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态度不好,每投诉1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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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精力不集中,工作时间不在状态,上班时间干私活、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开会不认真等,每发现1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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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于自身言行不当,影响到部门或学院形象或利益者,每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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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 |
1.每迟到或早退1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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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旷工半天扣3分;迟到早退或工作不在状态累计5次者,按旷工1天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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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假1天,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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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
1.未能全部完成岗位职责者,少1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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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做事拖拉,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者,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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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 |
1.工作出现失误,受到本部门批评者,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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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受到学院批评或处理者,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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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出现严重失误,受到学院上级相关部门批评或处理者,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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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及考核细则
第十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基本定位
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指承担本职岗位和本部门日常事务性以外,涉及院级及以上部门的专项工作所享受的劳动报酬。主要体现超常规工作量、责任大小、效益相应好坏和实际业绩贡献等因素。由业绩津贴、特殊津贴、奖励津贴等三部分构成。
奖励性绩效工资=部门业绩津贴(基础性业绩津贴+科长专项业绩津贴+超课时津贴+部门创业服务津贴)+特殊津贴+专项工作津贴。
第十一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细则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严格依照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试行)》(川职院院字〔2013〕3 号)文件精神,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执行。
(一)业绩津贴的发放
1.发放标准
(1)基础性业绩津贴发放
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者的奖励绩效的基础性业绩津贴根据职工工作表现、业绩和贡献大小分为三个等次考评确定名次,排名位于前25%位数者,为一等奖励业绩津贴,排名位于后25%位数者,为三等奖励业绩津贴,其它均为二等奖励业绩津贴,每等次金额差距为500元进行发放。
等次评定标准:①工作表现50%,完成本职工作上岗履职和其它交办的工作任务;②业绩突出20%,本职工作岗位上超额完成工作任务;③贡献大小20%,为学院、部门建设和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如获奖情况、部门创收等);④廉洁自律10%,能严格遵守学院财务制度,按学院规定程序及时报销各类经费或出差费用;无违规私自收取学生各类费用等情况。
基础性业绩津贴由中心绩效工资考核与分配工作领导小组按上述标准确定,中心主任和副主任不再参加部门基础性业绩津贴的二次分配。
(2)科长专项业绩津贴
担任部门二级科长职务者,在部门基础性业绩津贴中,发放专项津贴1200元/人(根据学院绩效工资调整,做相应调整)。
(3)超课时津贴
中心职工超课时工作津贴,按照学院统一规定和任课所在系部标准发放。
(4)部门创业服务津贴
部门创业服务津贴,实行项目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级别、经费、参与程度、完成效果等情况,制订具体的分配与考核方案,报本部门绩效工资考核与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发放。
2.发放办法
以年为单位,年终集中发放;一年结束,在下一年的第一个月之内,由综合科进行汇总、登记造册,经由本部门绩效工资考核与分配工资领导小组审定,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批,按程序报相关部门拨发。
(二)特殊津贴的发放
按照“谁承担,谁受益”的原则,部门职工凡符合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试行)》(川职院院字〔2013〕3 号)文件关于“特殊津贴发放”的相关条件,即按该文件规定,直接造册发放到获得相关荣誉、承担了相应工作的职工个人,部门不再做二次分配。
(三)奖励津贴的发放
1.基本构成
个人专项工作奖励津贴=个人各项成果业绩贡献奖+部门相关业绩贡献奖励(个人部分)+个人专项工作奖励津贴。
2.发放办法
(1)部门职工个人因教育教学、科研等成果和业绩贡献取得的表彰奖励,直接造册发放到获得相关荣誉、承担了相应工作的职工个人,部门不再做二次分配。
(2)部门集体取得的表彰奖励,由部门领导按部门职工贡献大小制定分配方案,报本部门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发放。
(3)由学院批准的中心各专项工作,实施项目负责制,专项工作奖励津贴由项目负责人按工作承担及完成情况制定分配方案,报部门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发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和细则解释权在部门绩效工资考核与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若本办法和细则与学院相关规定相悖,则以学院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和细则由部门所有员工投票,在超过2/3同意并签字后报学院批准后实施。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